一、申请婚姻登记条件
(一)申请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新乡市常住户口;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二)申请离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自愿离婚。
(三)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2、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
(四)申请撤销婚姻条件:
1、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
2、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二、具体要求
(一)结婚登记:
当事人应提交3张2寸的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交纳工本费9元。
本市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亲自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提交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交纳工本费9元。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
3、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1、本地居民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补领结婚证应提交3张2寸的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四)撤销婚姻:
当事人应提交: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结婚登记办事程序
1、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初审和受理及审查;
4、登记发证或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