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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
日期:2008-03-11 11:06:07 稿源:

办事条件
     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区的婚姻当事人;
    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结婚登记:结婚申请(当事人须持常住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部队的还须提供团以上政治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军人证件,再婚者还须持离婚证原件或丧偶证明)——审查填表——当事人声明——建档——颁证。
   (2)离婚登记:初审(当事人持有户口本和有效身份证、结婚证)——受理(当事人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审查填表——登记发证。
   (3)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的,可以持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申请补证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时限
    对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经审查合格的,当日发证。
    责任部门
    区婚姻收养登记处
    联系电话
    6621582

监督电话

662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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