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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8-01-25 21:38:06 稿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基础工作,推动全省乡镇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进程,建立规范的统计工作秩序,促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要求,拟对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网络、统计台账、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等方面建设进行规范。

第二章  统计机构、人员、网络

第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乡镇统计的综合职能和管理职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乡镇统计站,统计站由分管乡镇长、乡镇统计员等有关人员组成,吸收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形成以乡镇政府(街道)综合统计为核心,上连市县统计局,下连村(居)委会,横连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信息网络。

第四条  乡镇统计站统一组织实施全乡镇的统计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在此基础上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管理乡镇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制定乡镇统计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未建立统计站的乡镇,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统计实际工作量,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员,负责本乡镇综合统计工作,村(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业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统计员的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持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统计制度

第八条  为保证乡镇统计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健全乡镇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应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一、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

二、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三、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四、统计报告制度

   五、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第九条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

1、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统计台帐。

2、统计台帐包括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上在满足统计部门业务需要的同时,兼顾乡村社会经济管理需要,增加地方特色指标。

3、村(居)委会要根据统计台账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表,认真收集和填写各村民小组、外来生产经营单位的原始资料,以此作为整理本村台帐的依据,妥善保存;村(居)委会要按时填写统计台账,并作为报表编报的依据,按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填写报表,送到乡镇统计站;

4、乡镇统计站及时收集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作为编写乡镇统计台帐的依据。村委会的统计报表是乡镇统计的原始记录凭证,应妥善保管;

5、统计台帐设计要遵循便于自我管理原则、满足统计调查原则、便于汇总原则。

6、统计台帐必须完整无缺、核对无误,切实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统计台帐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字填写;

7、统计台帐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调查员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第十条  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1、统计报表的填写要以统计台账为依据,按要求规范填写,并由单位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或调查员签名,统计站盖章。

2、便于统计资料报送,应制定统计报表报送一览表,明确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及其他要求;

3、各业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同时抄报统计站一份;

第十一条  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1、乡镇统计站对本乡镇社会和经济发展统计资料负有质量审核的责任,乡镇统计站站长(主任)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2、 统计员或统计调查员要在统计调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和各专业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3、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并须经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乡镇统计站不得自行修改基础数据;

4、凡是乡镇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经乡镇统计站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的统计报表不得向上级报送;

   第十二条  统计报告制度:

   1、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2、及时向乡镇领导和市县统计局汇报统计工作,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3、重大问题和重要事件要及时向乡镇领导和市县统计局请示报告;

   4、充分利用年报、季报、月报统计数据和专题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写出简明文字资料,报送乡镇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

   5、要经常收集、整理、加工各种统计信息,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

   6、需要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当注明:单位名称、报告期别,并由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或调查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乡镇统计站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种统计报表。对于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非法报表,统计员有权拒报;

   2、乡镇统计站负责统一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信息;

   3、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需要统计资料的,由统计站统一提供;涉及政绩考核的,由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可;

   4、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5、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6、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统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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