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定点保险机构:
为了做好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工作,节约开支,规范操作,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第三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现将本期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范围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含长期借用,并在本单位报销了保险费用的车辆)。
二、定点保险期限
定点保险有效期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
三、定点保险机构
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为: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账号:36001050440052500631
开户行:建行南昌市蓝湾半岛支行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涉外营业部
账号:1502200129300010646
开户行:市工行沿江支行
四、保险险种、赔偿限额和保费优惠率
根据国家保监会核准的规定,交强险优惠按规定执行,其它险种按国家保监会规定的最高优惠率比率执行,优惠率为30%。
五、保险机构的选择
为了促进定点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政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纳入本次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范围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定点保险机构服务承诺自主选择确定定点保险机构。
六、保险费用结算和支付
1.保险费结算。每月的20日(节假日顺延)为月度保险费用结算日,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保险机构向保险单位提供保险费专用发票。
2.保险费支付。由单位按保险合同规定直接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投保单位接到定点保险公司保险单、发票后一周内付清保费。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查验和核对定点保险公司提供的报销发票,未按规定到定点单位保险的报销凭证,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予以拒付。
七、监督与管理
1.各定点保险机构应每季度未向青云谱区采购办报送当季各单位投保车辆清单。
2.各定点保险机构应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对未履行服务承诺的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可就有关事项直接向区采购办投诉。
3.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区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八、违规处理
对定点保险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均有权向青云谱区采购办(联系电话: 0791-7516277) 反映。在定点保险过程中,对违规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到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的,单位不得报销其保险费用,一经查出,区财政局将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
附件:各定点保险机构情况表
二00九年五月十日
附件1:
青云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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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项目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涉外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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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南昌市中山路150号的地王广场9楼 |
南昌市中山路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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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邮编 |
330006 |
33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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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 |
龚芬辉 电话:6212081 |
游燕颖 电话:6618781
13970010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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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龚芬辉 1313383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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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燕颖 13970010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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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专线 |
95512 |
95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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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95512 |
95518 6390017 |